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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公司债务加入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2024-09-18 13:29:06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人民法院在认定该行为的效力时,可以参照本解释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而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7


具体情形


  • 一般情况下需经股东会决议

    • 如果公司加入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应经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例如,A 公司要加入其股东 B 的债务,那么必须经过 A 公司股东会决议7

    • 当公司为非股东或非实际控制人的第三方债务加入时,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定是股东会决议,但从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角度,通常也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来决定是否让公司承担额外的债务风险。

  • 特殊情况下可无需决议的例外情形

    • 如果公司的章程对债务加入有特别规定,例如明确在一定金额范围内的债务加入可由董事会决议,或者规定了其他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的情形,那么可以按照章程执行,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

    • 如果债务加入是基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且金额较小、风险较低,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股东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也可能被视为无需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不过,对于这种 “小额、低风险” 的判断标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因公司规模、行业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并且需要综合考虑各种相关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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